12月1日,國家藥監局發布的《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醫藥代表備案制落地實施。從提出到征求意見再到公布和正式執行,醫藥代表備案制歷近4年的時間。這一管理辦法的初衷直指規范醫藥代表的醫院內推廣行為,根據管理辦法,醫藥代表將不能承擔藥品銷售任務。
今年9月30日,國家藥監局正式發布管理辦法,明確醫藥代表工作內容、開展學術推廣活動的方式、違規推廣工作行為界定、藥企及上市許可持有人責任等內容。根據管理辦法,醫藥代表是代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信息傳遞、溝通、反饋的專業人員。醫藥代表通過給醫療機構人員信息傳遞,進行學術推廣,收集藥品不良反應信息。
醫藥代表:4項職責、5種推廣方式、7種禁止情形
《辦法》第二條就明確醫藥代表主要職責包括:擬訂醫藥產品推廣計劃和方案;向醫務人員傳遞醫藥產品相關信息;協助醫務人員合理使用本企業醫藥產品;收集、反饋藥品臨床使用情況及醫院需求信息。
《辦法》列出了醫藥代表開展學術推廣的五種形式:醫療機構當面與醫務人員和藥事人員溝通;舉辦學會會議、講座;提供學術資料;通過互聯網或者電話會議溝通;醫療機構同意的其他形式。
《辦法》明確提出醫藥代表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不得實施銷售行為,不得參與統計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等。
第十三條規定,醫藥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經備案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
(二)未經醫療機構同意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
(三)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實施收款和處理購銷票據等銷售行為;
(四)參與統計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
(五)對醫療機構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提供捐贈、資助、贊助;
(六)誤導醫生使用藥品,夸大或誤導療效,隱匿藥品已知的不良反應信息或隱瞞醫生反饋的不良反應信息。
(七)其他干預或者影響臨床合理用藥的行為。
這次的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的施行,結合了帶量采購、壓縮藥價水分,嚴肅查處藥企回扣、打擊藥企違規營銷等不良風氣,將會多管齊下,重塑行業風氣,遏制商業賄賂等醫藥銷售領域亂象。